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53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住址: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669896347D。
负责人:欧锦雄,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景良,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信宜市,系原告的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陆国杰,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被告陆国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梁智良
审判员 陈 良
审判员 陈志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世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