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利民苑1层90号商业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5139532-2。
主要
负责人:路海滨。
委托代理人:张旻、任丹,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俞丽琴,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俞明辉,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与俞丽琴、俞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俞丽琴、俞明辉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俞丽琴、俞明辉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榕
审 判 员 叶大松
代理
审判员 张宇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炳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