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883号
原告:翁金平,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学兵,男,汉族,农民。
原告翁金平诉被告杨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翁金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杨学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个人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翁金平负担。
审判员 姚永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