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1753号
原告:曹朋,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群,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刚,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群,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峰,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郝小军,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安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格丽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岳坊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95192114W。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孝荣,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朋与被告陈刚、路峰、郝小军、王孝荣、蒙城县格丽雅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朋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朋负担。
审判员 孙鹏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