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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3刑初23号

代立柱盗伐林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伐林木
当事人
代立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3刑初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立柱,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居住地: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6年11月2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3日以红林检刑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立柱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代立柱于2017年7月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祖贵

审判员  徐雪峰

审判员  张丽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