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3刑初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立柱,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居住地: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6年11月2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3日以红林检刑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立柱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代立柱于2017年7月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祖贵
审判员 徐雪峰
审判员 张丽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