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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保46号之一

黄仕海与何模奎、何焕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仕海,何模奎,何焕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仕海,男,生于1971年4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何模奎,男,生于1968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何焕松,男,生于1993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仕海诉被执行人何模奎、何焕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对其所承担义务,已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模奎、何焕松所有的25000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