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仕海,男,生于1971年4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何模奎,男,生于1968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何焕松,男,生于1993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仕海诉被执行人何模奎、何焕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对其所承担义务,已履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模奎、何焕松所有的25000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