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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535号

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535号

原告:付某,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

被告:杨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全,广东赵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付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梁兴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