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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财保153号

李春龙、王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龙,王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53号

申请人:李春龙,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

申请人:王义,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人李春龙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义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李春龙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春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王义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李春龙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