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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4670号

高金修与陈文亮、高成修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670号本院2017年6月21日对原告高金修与被告陈文亮、高成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皖1226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2行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0000元”补正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5000元”。

审判员  黄海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