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670号本院2017年6月21日对原告高金修与被告陈文亮、高成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皖1226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2行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0000元”补正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5000元”。
审判员 黄海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