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282号
原告:吴长煊,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京,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伟荣,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张春凤,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吴长煊与被告张伟荣、张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吴长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长煊以欲与张伟荣、张春凤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吴长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长煊撤诉。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吴长煊负担。
审判员 阙 周 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阙珊(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