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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284号之一

原告董大坤与被告张学权、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大坤,张学权,于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284号之一

申请人:董大坤

被

申请人:张学权

被

申请人:于洪波。

申请人董大坤与被申请人张学权、被申请人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学权、被申请人于洪波所有的房屋、院内厂房、机器设备及花生米等共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董大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大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辽1224民初3284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标明房屋产权证号,不便于相关部门协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学权名下的住宅房屋2套、厂房1套。

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由被申请人张学权、被申请人于洪波自行保管和使用,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债,若变卖需保留价款提交法院,并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三、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邸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二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