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284号之一
申请人:董大坤
被
申请人:张学权
被
申请人:于洪波。
申请人董大坤与被申请人张学权、被申请人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学权、被申请人于洪波所有的房屋、院内厂房、机器设备及花生米等共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董大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大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辽1224民初3284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标明房屋产权证号,不便于相关部门协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学权名下的住宅房屋2套、厂房1套。
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由被申请人张学权、被申请人于洪波自行保管和使用,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债,若变卖需保留价款提交法院,并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三、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邸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二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