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康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区**委,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市**区**镇**村**屯,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来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