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195号
原告:彭丽红,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新华,福建武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福建九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健超,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武夷山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
主要
负责人:孙绳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峰,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丽红与被告黄健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彭丽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丽红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彭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0元由彭丽红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宏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