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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625号

原告赵X诉被告郭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X,郭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625号

原告:赵X,女,汉族

被告:郭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育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刘 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旭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