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625号
原告:赵X,女,汉族
被告:郭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育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刘 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旭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