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472号
原告:綦甲成,男,196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湃,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克强,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汉中市南郑县。
被告:宗爱珍,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綦甲成与被告蒋克强、宗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綦甲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甲成撤诉。案件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綦甲成负担。
审判员 卢修无异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
书记员 彭 海 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