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文,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志雄,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志文申请被执行人陈志雄损害公司权益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志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3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颜 强
审判员 单 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志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