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3执371号

陈志文、陈志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文,陈志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文,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志雄,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志文申请被执行人陈志雄损害公司权益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志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3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颜 强

审判员 单 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志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