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059号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上清宫路***号。经营者:苏建平,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李远清,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与被告李远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远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 雯
审 判 员 肖 新
人民陪审员 金作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甘 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