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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059号

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与李远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李远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059号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上清宫路***号。经营者:苏建平,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李远清,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与被告李远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远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 雯

审 判 员  肖 新

人民陪审员  金作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甘 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