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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94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张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张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

负责人:罗天,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张晶,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晶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21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文

审判员 周 晖

审判员 胡小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岳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