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447号
原告:张转怀,男。
被告:王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转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荣华 百度搜索“”
张转怀与王建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447号
原告:张转怀,男。
被告:王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转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