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765号
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川北小区25号楼南商委小楼。
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江,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侯占林,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侯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