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294号原告闫振启,男,194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刘越,女,1978年生,汉族,职业工人。被告于嘉璇,女,2000年生,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启与被告刘越、于嘉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