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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125号

黑龙江省鑫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加喜、任艳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省鑫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加喜,任艳先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王加喜,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任艳先,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达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加喜、任艳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加喜、任艳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增辉

审判员  周伟海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