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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39号之一

宋志远与井群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志远,井群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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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39号之一

申请人:宋志远,男,汉族,1995年2月25日生,现住洛宁县。

被

申请人:井群玲,女,汉族,1966年1月2日生,现住宜阳县。申请人宋志远与被申请人井群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扣押申请人宋志远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现申请人宋志远已向本院提供25000元现金及担保人马赵毅所有的豫C×××××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宋志远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二、查封担保人马赵���所有的豫C×××××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静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日

书记员  孙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