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514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沙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