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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5514号

关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514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沙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