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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491号之二

某有限公司诉于某、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于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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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491号之二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某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19元,减半收取计5159.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某某

人民陪审员  孔 某

人民陪审员  邓某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