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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民初1006号

王桂菊与徐文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桂菊,徐文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1006号

原告:王桂菊,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文有,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王桂菊与被告徐文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王桂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桂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桂菊负担。

审判员  方胜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