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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572号

关于樊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樊某,男性,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某,男性,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