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3执861号

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齐星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延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浩。

被执行人:山东齐星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水。本院在执行(2017)鲁162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齐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85007元及违约金,审理期间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扣划,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