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90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凤凰西路。
负责人:余雪蓉,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晓哲,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与被告徐晓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蔡家坡营业部负担。
审判员 杨红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