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3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1-4层。
负责人:冯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该行职员。
被告:黄露萍,女,壮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被告黄露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彦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