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08号
原告:林长勇,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司琪,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勇与被告司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春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
林长勇与司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08号
原告:林长勇,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司琪,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勇与被告司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春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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