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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908号

林长勇与司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长勇,司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08号

原告:林长勇,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司琪,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勇与被告司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春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