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889号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文春,该公司八号支行副行长。
被告:王才,1963年1月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