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781号
原告:曹国强,男。
被告:瞿银喻,男。
原告曹国强与被告瞿银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曹国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曹国强负担。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丽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