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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781号

7781曹国强与瞿银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曹国强,瞿银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781号

原告:曹国强,男。

被告:瞿银喻,男。

原告曹国强与被告瞿银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曹国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曹国强负担。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丽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