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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59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李金生、韩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李金生,韩利霞,赵龙池,王小民,许云,冯玉珍,胡国卫,史纪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5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6417508U,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

主要

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金生。

被执行人:韩利霞。

被执行人:赵龙池。

被执行人:王小民。

被执行人:许云男。

被执行人:冯玉珍。

被执行人:胡国卫。

被执行人:史纪娜。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金生、韩利霞、赵龙池、王小民、许云男、冯玉珍、胡国卫、史纪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金生、韩利霞、赵龙池、王小民、许云男、冯玉珍、胡国卫、史纪娜银行存款人民币26657.6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韦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