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832号
原告:铜陵康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谢志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先进,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姚存燕,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康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章先进、姚存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铜陵康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康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康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陵康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