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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336号

骆晓庆、汪志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晓庆,汪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骆晓庆,男,1964年9月29日生,住彭泽县。

被执行人:汪志龙,男,1961年4月6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骆晓庆申请汪志龙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汪志龙应支付申请人骆晓庆案款59900.0元,承担执行费798.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汪志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3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良琪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