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788-2号原告吕尧成。被告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被告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畅。被告苏畅。第三人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尧成与被告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苏畅、第三人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尧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位于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梧桐四路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凌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