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809号
原告:王某,女,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孟某,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学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呼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