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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809号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809号

原告:王某,女,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孟某,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学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呼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