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林洪英,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张根民,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胡顺安,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恒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
法定代表人:胡顺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洪英与张根民、胡顺安、铜陵市恒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2017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张根民、胡顺安给予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同年7月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根民所有的车牌号为皖G×××××小型汽车一辆。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根民、胡顺安、铜陵市恒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王维祥
审判员 王娇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阮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