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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执98号

林洪英、张根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洪英,张根民,胡顺安,铜陵市恒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林洪英,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张根民,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胡顺安,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恒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

法定代表人:胡顺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洪英与张根民、胡顺安、铜陵市恒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2017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张根民、胡顺安给予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同年7月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根民所有的车牌号为皖G×××××小型汽车一辆。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根民、胡顺安、铜陵市恒民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王维祥

审判员  王娇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阮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