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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170号

李某功、刘某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功,刘某旭,武某新

裁判文书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170号申请人李某功,男,生于1966年12月10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刘某旭,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武某新,男,生于1981年2月27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李建功与刘光旭,武志新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光旭,武志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现申请人李建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苑庆宏

审判员  李方宏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