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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495号之一

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与襄阳东大肛肠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襄阳东大肛肠医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93#名仕天下6#-1-7-4。

法定代表人:严俊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阳东大肛肠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1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沐森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东大肛肠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郑玉梅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