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57号罪犯付伟良,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河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伟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7382.6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付伟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9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付伟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伟良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26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5年7月、2016年7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3次累计被扣3分。罪犯付伟良尚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在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50.97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为576.3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伟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伟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书红
审 判 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