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库伦镇兴达摩托车城,
负责人:蔡武田。
被执行人:史永福,男,1985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库伦镇兴达摩托车城请执行史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219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利民
审判员 金 亮
审判员 赵淑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