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427号之四申请人四川省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法定代表人路钦芳,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玉华,女,生于1963年5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92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玉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通江农行西门分理处帐号上的存款5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裴茂森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腾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