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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755号

黄智勇绑架罪、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黄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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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55号罪犯黄智勇,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智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智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理,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8月19日、2013年4月20日、2015年5月25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736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510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黄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智勇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25次嘉奖,2015年8月、2016年2月、2016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3月、2017年2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2次共被扣2分。罪犯黄智勇已于2010年11月17日缴纳罚金6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智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绑架罪、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两罪均属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且两罪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大和人身危险,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智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书红

审 判 员  叶俏珠

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