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9行审705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536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忞,局长。被申请人吴江沈氏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桃花庄村村部。法定代表人任美仙,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吴安监管罚[2016]4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吴江沈氏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吴安监管罚[2016]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绪栋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