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明某甲,男,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明某甲申请执行马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明某甲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某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马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某甲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