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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165号

王红霞与魏玉、李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红霞,魏玉,李盼盼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165号

原告:王红霞,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魏玉,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盼盼,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红霞与被告魏玉、李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红霞未能在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缴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霞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晨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