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165号
原告:王红霞,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魏玉,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盼盼,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红霞与被告魏玉、李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红霞未能在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缴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霞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晨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