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85号罪犯李延朝,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9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延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李延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延朝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8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17次嘉奖,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2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1分。罪犯李延朝已于2016年9月26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中信银行现金交款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延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延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书红
审 判 员 叶俏珠
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