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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执106号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勇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勇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佐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234352K。法定代表人宁光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勇豹,男,1977年11月18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高勇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勇豹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622元、执行费67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5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智远

审判员  罗 雪

审判员  陈庆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乐 来源: